发文标题: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7-31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0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