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8]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9
实施时间: 2008-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大面积虚开专用发票走逃现象的发生,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纳税人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均应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在未验旧情况下对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验旧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上次验旧后至本次验旧前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数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