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8]16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8-3-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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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全区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各地的讨论意见,现将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按照《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1条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时,一般不再汇算。
  二、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在自治区境内异地(非机构注册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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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
发文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0-15
实施时间: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