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8]7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多年来,其在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工作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自治区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整体效能的发挥,原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保证全区各地在享有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更好地体现合理和公平,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控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更好地促进我区残疾......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