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9-9
实施时间: 2008-9-9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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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件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件单位、社会闭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下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所称建房 包括建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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