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6]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7-28
实施时间: 2006-7-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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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附件2)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就具体操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老资格的衔接按照《办法》规定,本市原有的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单位需重新参加认定,原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统一使用至2006年9月30日。2006年8月10日起,市财政局集中组织开展办理新、老政府代理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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