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8]5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8-9-22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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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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