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8]6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1
实施时间: 2008-5-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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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严重地震灾害后,全省广大群众积极踊跃向汶川及其他地震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个人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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