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7]17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7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精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了精简,引入核准制,由相关业务岗位直接核准部分纳税人提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现将具体流程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
  (一)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零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二)只核......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