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法人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5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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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好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原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集团母公司)和成员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工作由实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互动,使清理工作不留死角。此项工作务必在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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