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04]8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9-30
实施时间: 2004-9-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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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现就我省失业保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驻并省直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
  三、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90%留本市统筹使用,10%上缴省调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同级财政补贴。
  四、医疗补助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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