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发文文号: 财监[2006]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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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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