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起诉期间规定的解释
发文文号: [1990]价政字第2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0-4-18
实施时间: 1990-4-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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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起诉期间规定的解释
1990年4月18日,国家物价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问题。为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
  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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