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08]6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3-8-31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2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3-7-9
实施时间:20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