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8]6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14
实施时间: 2008-2-14
法规类型: 契税 营业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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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将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母子公司二级法人体制调整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为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运作,现将其被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资产整体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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