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8]22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5
实施时间: 2008-8-15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2008年8月7日区局局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已制定公布的信息,包括(1)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土地基准价。(2)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价。(3)统计部门公布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