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应将可退税货物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录入为征税率,由此产生的疑点可予以人工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