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8]14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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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作如下明确:为把该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起到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底,原则上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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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txt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