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8]5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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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规范汽车驾训行业的税收管征,现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账证健全、核算真实的承训实体,实行查账据实征收各项税款。
  二、对账证不全、核算不实的承训实体,按以下核定征收:
  每培训一名小车学员(按《考试科目二》人数)定额缴纳各项税款合计230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定额160元;所得税定额分两种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50元、个人所得税2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70元)。
  每培训一名大车学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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