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4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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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执行。
  一、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开具主体
  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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