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8]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5
实施时间: 2008-6-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应注意检查纳税人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凭证。若发现纳税人使用《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且票号为00197201-00197250作为抵扣凭证的,一律不得税前抵扣,并及时向市局或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报告。
  二○○八年六月五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