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细则[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0-4-7
实施时间: 1990-4-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细则(试行)
1990年4月7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做好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的衔接、平衡工作。暂定: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广东、大连、辽宁、湖北、福建、山东、江苏省、直辖市医药管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