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发改收费[2007]163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9-20
实施时间: 2007-10-1
失效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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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豫财办综函[2007]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6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将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为:
  1、手工填开票据
  普通手工填开的财政票据(三联水印纸),每本为6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住院收费手工票据(三联水印纸),每本为4元。
  2、微机打印票据
  普通微机打印的财政票据,调整为0.26元/份(三联无碳纸)和0.13元/份(三联水印纸);车辆通行费票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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