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8]9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8-27
实施时间: 2008-8-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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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停止收费后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障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对我省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含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体性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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