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24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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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暂不征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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