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20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5
实施时间: 2008-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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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无法准确核算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
  二、纳税人凡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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