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57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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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813号)转发给你们。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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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2008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