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8]3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25
失效时间: 2009-1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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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涉及企业的档案保管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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