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32.5普通水泥产品停止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流便发[2008]1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6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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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精神,取消普通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保留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中32.5级品种。此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各地国税机关在审核办理32.5普通水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政策时,应把握好时间界限问题,即企业6月1日后生产的32.5普通水泥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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