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10
实施时间: 2007-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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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公共管理支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对重点公益林进行管理、保护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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