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8]4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7
实施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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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分局在具体审核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商市发改委,现明确如下:
  1.问:目前在审核国产设备退税时是否需要核定可退税投资总额和已进口设备免税总额?
  答:根据《办法》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相关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按照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经核对符合有关退税条件的,即可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2.问: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时,若企业提交的购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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