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1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10-22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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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基本步入正轨,已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各地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作为继续深化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共同做好车船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代收代缴义务履行的准确、完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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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11]136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