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字[2008]15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