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8]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0-5
实施时间: 2008-10-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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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下岗协保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登记求职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四)毕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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