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2007年总机构管理费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8]13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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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东司资财﹝2007﹞7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7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0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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