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经济报社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7]65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7-1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新疆经济报社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协调市国税局办理专用发票的请示》和《关于办理自印专用发票的请示》(新经报字[2007]85号),为了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并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疆经济报社报社按零售企业对待,停止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二、考虑到目前报社按规范方式经营存在机构设置、人员变更等等问题,新疆经济报社自办发行部门(总、分支机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手工版普通发票,完成征订、收款和开具发票工作,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