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9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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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发展,规范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现就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新疆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新疆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二、《新疆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经批准印制的有本单位名称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购票单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使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可以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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