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08]111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9-26
实施时间: 2008-9-2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