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5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失效时间: 2010-6-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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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2007年省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中走逃企业有关情况的通报》(粤国税函〔2007〕572号,以下简称572号文),对强化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商贸企业虚开和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此类企业以取得套打(抵扣联的金额、税额及密文认证相符,但销货单位、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等中文字符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项抵扣,大肆进行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为此,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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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10]1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
实施时间: 20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