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4]28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1
实施时间: 2004-9-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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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将《办法》传达到各基层国税部门。要组织基层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学习,融会贯通;加大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宣传辅导和征管力度,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二、凡利用废旧物资再生产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基本情况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废旧物资购进环节增值税。
  三、各地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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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重新公布:
发文标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0-9
实施时间:2008-10-9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8]1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