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粤劳社发[2008]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8-8-26
实施时间: 2008-8-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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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实际,决定在我省逐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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