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系统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1]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6
实施时间: 2001-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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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省教育系统涉税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教育系统涉及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行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均属于现行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范围,对其生产(出版)、销售(发行)上述货物应依法征收增值税。
  二、对教育系统专门从事各类图书、配套教材(含音像教材)、自考教材、课外读物和制作材料等发行工作的单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当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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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重新公布:
发文标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0-9
实施时间:20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