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1]2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8-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和发票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就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应由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未经认定的不能享受免税照顾。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申请认定时,应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如下证件或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