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2]3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44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