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批备案名单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47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4
实施时间: 2008-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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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8〕1498号)转发给你局。省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贸函〔2008〕1498号
  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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