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8]4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8-15
实施时间: 2008-8-1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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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税收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对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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