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8]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24
实施时间: 2008-9-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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