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16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9
实施时间: 2008-7-29
失效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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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规模均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部分地区增长异常,一些企业出现了虚开、虚抵、偷骗税收的严重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的增值税管理,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国税机关务必严格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凡是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取消免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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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4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