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7]12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2
实施时间: 2007-9-1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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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罚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现将纳税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罚款缴纳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征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向征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稽查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向稽查局检查科提出申请),填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并附报下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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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