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范围界定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8]28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9-25
实施时间: 2008-9-25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需事先批准的关联交易的范围的界定的请示》(丘博保发〔2008〕09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审慎监管原则的体现,旨在避免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而维护外资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该条第一款中所称“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资产买卖相关的交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